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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妻获得拆迁款却被控敲诈勒索律师十问征

发布时间:2023-1-10 1:52:37   点击数:

面对拆迁,不管是征收方还是被拆迁人都希望获得更大的利益。对于老百姓来说,毕竟住了几十年的家没了,都希望能获得合理的补偿,而开发商为了自己的利益,也是最大限度的压价。近期,有一起离奇的征拆案件,山东的老王夫妻获得万元拆迁补偿款,时隔3年后开发商却报警称老夫妻“敲诈勒索”,一审法院认定老王夫妻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退还开发商所有资金。

老王夫妻的儿子称,他们家的房屋是一套平米的二层楼和一套平米的平方,被规划在别墅区,由于老王一家一直不同意拆迁,影响了别墅的售卖。所以开发商才委托村委会从中协调,给予老王一家00元每平米总计万元的补偿款。年3月,居委会干部王某陆续将万拆迁款交到老王夫妇手中,收到拆迁补偿款后,他家的房子被拆掉,本以为此后可以过上平平安安的日子,没想到时隔3年后一起报警将他们的生活打乱。

据华商报大风新闻报道,检方起诉书指控涉嫌4项内容,其中一项称,年至年3月份,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道韩尔庄王家村根据政府安排进行“城中村”改造,该村负责房屋拆迁和村民补偿安置,某集团中标施工建设。年左右,该集团在李某、王某的房屋南侧、归属于村集体土地上正常铺设管网过程中,王某夫妻强行阻拦工人正常施工,导致管网铺设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后来强行索要某集团1万元,管网铺设工作才得以顺利施工。

同时检方指控说,被告人李某、王某纠集人员长期阻碍某集团正常施工经营。年3月份,某集团为能够顺利施工、减少停滞施工的经济损失,被迫向李某、王某支付人民币万元等。检方还指控称,王某夫妻等人坐到挖掘机履带、拦截施工车辆等手段阻碍某集团施工,还朝施工人员乱扔石块阻拦施工等。检方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多次实施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和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经营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王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

此事一经曝光,网友们炸开了锅,开发商如果真的遭到了敲诈勒索,为什么等到三年后才想起报警呢?强势的开发商何以变成了弱者,被六十多岁的老夫妻敲诈勒索?对此律师针对征收方和开发商提出了十个疑问。

一问征收方有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征收程序?

二问征收方有没有与拆迁户达成补偿安置协议?有没有履行协议?

三问开发商支付万拆迁款是否妥胁迫或者人身财产受到威胁?万是否是协商的结果?

四问开发商支付万补偿款,当地部门工作人员是否之情?又是否参与其中?

五问如果协商不成,征收部门有没有依法作出补偿安置决定?有没有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强拆?

六问王某、李某是否存在强拿硬要获得万拆迁款?

七问开发商为什么愿意拿出万元巨款补偿?在拿地过程中是否通过合法“招拍挂”获得涉案土地?拿地是否符合“净地出让”的规定?

八问征收方、国土部门是否存在职能缺位?

九问如果被判有罪,政府拆迁的公信力何在?

十问老百姓基于行政机关的信赖利益如何得到保护?是否有利于实质化解矛盾纠纷?

北京市京鹏律师事务所杨勇主任拥有多年征地拆迁类行政案件办案经验,代理过众多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申诉等重大复杂疑难案件,针对本案件中的疑问进行了详细的分析与解答。

开发商认为王某夫妇涉嫌敲诈勤索,但检方并没有以敲诈勤索起诉,而是认定王某夫妇涉嫌寻衅滋事罪。检方认为,开发商向王某夫妇支付的万元,是为了能够顺利施工、减少停滞施工的经济损失,王某夫妇属于强拿强要,且多次严重影响开发商的生产经营行为,向法院建议量刑8年,并处罚金。杨勇律师认为这并不足以证明王某夫妇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是指行为人结伙斗殴的、追逐、拦截他人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其他寻衅滋事的行为。王某夫妇是集体土地的成员之一,开发商没有与其达成协议,便在土地上铺设管网,王某夫妇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可以采取相应的自救措施,不能因为王某夫妇的房子在案涉楼盘别墅区旁,就认为王某夫妇是在威胁、要挟开发商。

杨勇律师介绍,在征地拆迁中,拆迁补偿是关键,在实践过程中拆迁方经常给予被拆迁人的补偿是少之又少,有的是让被拆迁人先搬迁后补偿,最终征收方失信于被拆迁人,导致被拆迁人无家可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中明确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对于补偿方式,可供被拆迁人自由选择。一种是货币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房屋补偿的价值不得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第二种是等价置换,如果被拆迁人选择的是产权置换,那么以1:1的面积计算标准将自己的房屋与拆迁方提供的房屋进行置换是最基本的利益保障;同时这两种补偿方式可结合使用。

杨勇律师表示,遇到拆迁纠纷,对双方有利的解决方法是自行协商,就补偿问题无法协商的,拆迁部门可以作出拆迁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就是说对拆迁决定或者对拆迁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征拆双方都能通过法定途径提出异议。本案中,王某作为被征收人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征收方面对王某不搬迁的行为也没有申请司法强拆,王某夫妇获得的万元补偿款明显是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属于违法所得。

在征拆案件中,尤其涉及到农民房屋的征收,事关被征收农民的全部生活生产资料,包括居住权等最基本的生存权利,司法判决是一种价值导向,应当起到惩前毖后的效果,人民法院作为维护社会公平的最后一道防线,应当承担起自身的责任与义务,不能一味地纵容某些部门的某些行为。若将被拆迁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法院不恰当的处置将损害更多被征收农民的合法权益,也将损害司法权威和政府公信力,从而带来一系列新的矛盾与问题,这将不利于实质性地化解行政争议。我们期待二审的及时回应,我们更相信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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