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务员法》明文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然而,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太平庄治安检查站民警刘某,身为公务员却参与企业经营,在其爱人所开的公司入股且担任监事,对此,刘某表示:“我靠本事吃饭,咱就是农民的儿子,混个警察当当,如果实在不当,明儿就不当了。”
知情人士:
身为民警却参与经营,怎能知法犯法?
近日,有知情者向华商报反映,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太平庄治安检查站民警刘某参与企业经营,“身为民警却参与经营,怎能知法犯法?”
随后,华商报记者联系渭滨分局太平庄治安检查站,该检查站民警和负责人均承认,刘某确为该检查站正式民警。
根据知情人士提供的信息,刘某参与经营的企业名为:“宝鸡天翼航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华商报记者在宝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台分局企业档案查询,宝鸡天翼航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某(后经证实,李某为刘某的妻子);经营范围包括脉石英矿的开采、加工、销售,测试设备的研发、制造及销售;注册资本为万元;股东情况为李某和刘某两位股东;企业主要成员为李某(执行董事)、刘某(监事)。
据知情人士提供的一份合伙协议显示,年12月10日,刘某出资万元和他人合伙在陇县经营一家矿产企业。
涉事警察:
咱是个男人,媳妇开公司,咱不能吃软饭
之后,经太平庄治安检查站负责人联系,刘某接受了华商报记者采访,刘某承认其爱人李某确为宝鸡天翼航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他也是该公司股东并担任监事,对此刘某表示:“咱是个男人,媳妇开公司,咱不能吃软饭,没事儿跑跑腿,也能在家里说起话。咱是在家里人开的公司,又不是在别人开的公司。”
针对作为民警参与经营的这一情况,刘某表示:“咱就是农民的儿子,混个警察当当,如果实在不当,明儿就不当了。”
11月10日下午,宝鸡市渭滨分局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他们将这一情况反映给分局领导。
律师观点:
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
北京康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麦昌表示,按照我国《公务员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经营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第二十七条明文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第十七条规定:投资入股或者变相投资入股矿产、娱乐场所等企业,或者从事其他营利性经营活动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华商报记者赵国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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