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方“华商报”可快速 11月19日下午,于某在其公司 华商报记者登录该公司 昨日下午,华商报记者拨通了该公司 于某的行为是否合适?是否违法?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几位律师。
01
观点
不违法违反公序良俗
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亚律师认为,于某作为企业董事长,在企业 李亚称,网络空间属于公共场所的一部分,于某在上传自己打码裸照,引起广泛 陕西仁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梁广玄同样认为,于某的行为是个人行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指出,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但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梁广玄认为,打了马赛克的裸照明显不属于《刑法》和《治安处罚法》上的淫秽物品,因此,该行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尚不构成违法犯罪行为。但是该行为明显不合适,就像一个人在公园里光着上身走,不文明,违反社会公德。
该公司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祚良认为,“某某随笔”是于某在 刘祚良称,在企业 刘祚良认为,于某的行为可能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尽管对于淫秽图片的内容认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是可以借鉴《国家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第二条中对于淫秽出版物的认定标准。即如果打了马赛克的图片具有“公然宣扬色情淫荡形象”等内容时,即可以认定这种图片属于淫秽图片。本案中的图片虽然打了马赛克,但可能认定为淫秽物品。
同时需要指出的是,根据《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传播淫秽图片,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两万次以上的,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所要求的“情节严重”。因此,根据目前的点击数,该行为尚不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
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谌江涛律师认为,于某所发布的照片仍然涉嫌构成淫秽照片。一旦该张照片被认定为淫秽照片,于某发布照片的行为轻则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可能会受到罚款甚至拘留的行政处罚。而一旦该照片被点击的次数达到2万次以上,于某的行为甚至有可能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有可能会被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03
观点
员工围观起哄不违法
老板上传裸照,员工点赞、围观、起哄是否违法?有无义务建议老板撤销裸照或向相关部门举报?梁广玄称,员工的起哄行为不违法,这就像在电影院里有人出了点笑话大家喝倒彩一样,当然员工也没有义务建议老总撒销照片或向相关部门举报,法律不会追究点赞员工的责任。
刘祚良、李亚、谌江涛同样认为,员工对老板裸照进行评论的做法,由于危害性十分微小,故不构成违法。目前尚无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员工对此有举报义务。
华商报记者陈有谋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